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總十篇

時間:2022-02-10 16: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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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TU6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8-0342-01

1.前言

隨著我國現代化程度的加深,人們用電需求不斷提高,這也需要電力系統更加完善,并保證系統輸送穩定。

2.基于PDCA的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流程

在百度百科中,將工作方法定義為:是指人們在實踐的過程中為達到一定目的和效果所采取的辦法和手段。最簡單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是PDCA循環,展開來就是凡事有記錄,有計劃,有執行,有結果,有改進,在這個過程中時刻體現目標驅動和用數據為證。一般而言,電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的工作,包括前期準備工作,中期的查評及整改、撰寫自查自評報告、申請達標評級工作,后期的迎接第三方現場查評工作。其三個階段之間是承前啟后關聯的,是PDCA循環的,而每個階段內部,也是PDCA循環的。

3.電網企業培訓體系建設難點

雖然電力體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進行,但幾十年的大型國有企業外部機制和管理體制加劇了電力企業培訓體系建設的困難程度。

3.1 訓文化與理念認識存在誤區

目前有些電力企業內各部門對培訓重要性較為認可,但往往基層部分員工對培訓工作的認知存在一定的誤區。廣泛存在“培訓萬能論”“培訓是教育培訓工作人員的事情”“培訓能立刻見效”等認知誤區,由于這些認知誤區,員工培訓心態往往過于放松,導致培訓效果欠佳。

3.2 員工參與培訓積極性不高

目前有些電力企業內各層級員工對培訓工作重要程度認識較高,但落實到個人,參加培訓的積極性不高,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工學矛盾突出,員工工作量較大,造成培訓時間與工作時間沖突;二是培訓針對性不足,導致員工參與培訓意愿不強;三是培訓費用報銷流程復雜,導致員工培訓心理懈怠;四是培訓考核與員工崗位晉升關聯不大,導致培訓積極性不高。

3.3 培訓針對性不足

目前有些電力企業內培訓項目計劃設置針對性不足。在計劃制訂過程中,很大程度站在企業發展角度,根據組織需求制定培訓項目,然后確定參與課程人員,對員工崗位勝任能力的差距分析偏弱,課程與員工個人需求有差距,降低了員工培訓積極性。

3.4 培訓需求收集有效性不足

目前有些電力企業內部分員工缺乏對培訓需求的思考,出現班組需求與崗位職責和工作能力不相關的情況,員工個性化需求與崗位勝任能力契合度不高。培訓需求收集形式與渠道不夠多樣,反饋機制不完善,使得需求分析缺乏有效的來源。

3.5 培訓相關激勵不足

部分企業內由于考核激勵未能和員工績效、薪酬、晉升緊密結合,人力資源各模塊未能有效聯動,導致很多工作有要求無考核、有考核無激勵或是激勵措施太少、效果不足。此外,員工培訓與績效晉升無關聯導致積極性、主動性不高。

3.6 培訓評估難度大

培訓結束后,多數企業主要開展一級評估、二級評估,雖然可以通過培訓前與培訓后的測試,觀察員工培訓后的成績改善,但對實際工作的指導缺乏有效的觀察手段。三、四級評估在開展過程中,沒有一定的標準,跟蹤時間長,投入的人力較多,存在一定人為主觀性,很難持續開展。

4.電力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措施

4.1 前期準備工作應關注解決的主要問題

4.1.1在遴選人員取得內外審資格方面。一是遴選人員不嚴肅,許多參加內外審資質取證人員,多是即將退休或者部分對此感興趣的員工,或是工作比較休閑員工;另一個是遴選人員時,沒有考慮專業覆蓋問題,形成專業空當;三是單位中層干部少有參加,特別是作為牽頭部門的領導干部或專責參加內外審資格培訓取證更少。沒有認識到,遴選人員是開展達標評級的“播種機、宣傳隊”,也是企業開展此項工作的專家隊伍。

4.1.2企業達標評級工作方案往往是一人擬定,征求極少數人意見建議,主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簽發,一紙文件流轉,少有將此項工作作為提升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在企業安委會或辦公會議上研究決策。其結果是工作方案不細、考慮不周、可操作性不強,執行落實乏力。

4.2 中期工作應關注解決的主要問題

4.2.1企業自查常見問題表現

目前在一些企業開展自查自評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對企業的管理制度體系梳理不深不細,如注重對企業管理制度目錄體系查評,缺乏對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規性查評等;二是習慣性做法認識根深蒂固,如以職工健康體檢代替職業病檢查等;三是以母公司要求或企標、習慣代替查評標準;四是自查自評不認真,漏洞百出;五是企業自查報告討論審核不足,用詞模糊,如部分變電站、部分 10 千伏線路等存在某某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會出現第三方查評時的窘態,更是達標評級成為走過程,過后一切如故,返回原點!

4.2.2自查自評工作方法

開展企業自查自評有兩種工作方法,一種是自上而下方法,另一種是自下而上方法。但實施中,各個專業都存在并行工作。

自上而下工作方法是先從梳理查評企業組織體系、管理制度體系、每個管理制度(含管理的、技術的、工作的等企標)等與國家、行業已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等的耦合度查評,從而歸納總結出存在的問題,進而進行修訂、補充、完善。第二步,以《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為標準,分專業按照查評項目內容同時查評。第三步是開展問題的整改,包括問題整改責任領導、部門、班組、完成時限、資金等,進而進行整改監督。

自下而上工作方法是直接以《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為標準,分專業按照查評項目內容同時查評,再歸納分析查評問題,是什么問題,整改什么問題,對于不需要停電的問題,立即整改,對需要停電才能整改,進入檢修計劃整改。但無論采用哪種方法都有必須收集、歸類、存檔查評結果,對以達到標準要求的,提供佐證;對于需要整改才能達到標準要求,提供已整改的佐證或已列入整改計劃的佐證。他們是自查報告中必不可少的,也是自查報告以及結論的最重要依據。

5.結束語

綜上所述,由于電力生產作業技術復雜,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對安全生產造成不利條件。因此,我們要提高對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篇(2)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二、《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

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行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五、《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礦山安全法》

十、《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十一、《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十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七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六、《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

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二十一、《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二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O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二十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存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居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的情

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輔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條例》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居隋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二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居憤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碟企附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居情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篇(3)

近日,xx工務段在全段干部職工中以學習《安全生產法》原文、安全生產守法自查、深入一線進行警示教育、全面總結落實安全生產法效果的“四項行動”,扎實開展首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不斷增強干部職工遵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為自覺,為深入推進“強基達標、提質增效”營造健康穩定的安全生產法治環境,提供有力安全生產法制保障。

多樣學習營氛圍。該段利用黨委中心組、干部職工政治學習、周交班會、車間班前學習會等形式,組織干部職工原原本本學習《安全生產法》;會后組織干部職工進行專題學習討論,促進干部職工牢固樹立敬畏法律法規意識。同時,利用段報《赤工之聲》、小電視臺、兩微一端等媒介形式,及時和推送與鐵路運輸生產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營造濃厚宣傳氛圍。

結合實際嚴自查。該段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對照嚴在明責落責、嚴在規矩規范、嚴在過程控制、嚴在結果考核的“四嚴”工作要求,圍繞遵守《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負責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自學踐行情況、職工和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法遵守守法情況等重點內容組織科室、車間、工區開展全面自查自糾。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以落實主體責任,踐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出發點,全面梳理職工作業陋習,建立問題清單,逐一制定措施,明確整改責任,強化現場兩紀管控,推動安全生產法律措施要求落到實處。

警示教育強意識。該段強化《安全生產法》警示教育,堅持以案說法、以案釋法的方式,段安全科收集整理了近年來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由段領導帶領包保干部在管內的16個車間巡回展示事故案例,解讀事故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強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段黨委充分利用宣傳櫥窗、辦公網等媒介,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短片等形式,開展事故警示教育;組織干部職工集中觀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撰寫觀后感,引導干部職工汲取事故教訓,提高防范意識和能力,增強遵法守法、按章作業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全面總結奠基礎。該段把這次《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作為抓好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和有力契機,全面總結科室、車間、工區在宣傳周活動中的經驗和創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補強。同時,提前做好謀劃明年安全工作,為長期開展好《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奠定良好基礎。

篇(4)

期:___________

2021年安全生產大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總結

為貫徹落實各級__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及部署,配合劍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宣教工作活動的開展,切實做好我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作,我監理單位及時認真___該單位所有現場監理人員及各項目主要負責人深入學習,結合工作實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現將我鄉開展此項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認識統一

我監理單位從深入學習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的高度,充分認識到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的重要性,立即成立了由單位到項目部,項目部到施工班組,班組長到成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活動宣傳機制。全縣所有由我監理單位監理的項目廣泛宣傳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唱響了安全發展主旋律,推進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的落實。

二、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切實杜絕事故隱患

我單位緊緊圍繞安全生產活動主題,針對實際,切實保障活動開展,取得實效:

一是___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和教育;

通過集中學習安全生產法規、發放安全生產法規小手冊等形式,提高了現場監理及主要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法規知識水平和遵章守法意識。

二是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利用宣傳欄、黑板報等宣傳方式,在場所等粘貼安全方面的宣傳畫和宣傳標語,營造了濃厚的安全氛圍。

三是開展場所安全生產隱患專項整治活動;

篇(5)

(一)高度重視,及時安排部署

今年已是全國安全生產月第14個年頭,也是新《安全生產法》實施的第一年,為繼續實施好安全生產的各項要求,將安全生產的新要求、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的傳達到基層,我縣結合實際,及時安排部署了宣講各項工作。一是以縣安辦的名義制定下發了《關于在全縣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政策宣講活動的通知》,二是結合XX縣安全監管實際,確定了此次宣講活動的內容和形式;三是按照主要領導負總則,分管領導親自抓,業務股室具體承辦的原則,把宣講活動分為了8個宣講小組。

(二)領導帶隊,深入基層宣講

為確保宣講全覆蓋,切實達到宣講實效,XX縣宣講工作參照市安監局做法,采取領導班子帶隊宣講和安全檢查與宣講結合的方式進行。5月以來,縣安監局各領導班子按照縣安辦29號文件分組分工,利用檢查之際或專項宣講,到所聯系的鎮或企業進行了新《安全生產法》、職業健康、危險化學品、煤礦(非煤煤系礦山)等法律法規的宣講,目前,縣安監局開展專項宣講活動18次,涉及20個鎮,100余個企業,利用檢查之際開展安全生產新要求宣講36次。同時,全縣各鎮、相關部門按照宣講通知要求,結合行業、領域實際同步開展了安全生產新要求宣講活動。

(三)形式多樣,宣講效果明顯

為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新要求宣講活動,確保宣講實效,XX縣安辦一是印發了新《安全生產法》宣傳手冊5000份、職業健康手冊2000份、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單2萬份;二是結合安全實際,各帶隊領導分別就分管工作和聯系鎮實際情況撰寫了宣講提綱;三是結合各鎮實際,播放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專題片6次,進一步加強了宣講效果;四是檢查和宣講相結合,利用安全檢查之際,向鎮、企業大力宣傳安全生產的新要求,確保了新要求從上到下的全覆蓋;五是參加宣講活動的各鎮、各企業在宣講時,采取向宣講人提問病現場解答的方式,增強了宣講活動的參與性。

二、存在的問題

雖然此次宣講,有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但由于6月安全檢查、會議相對較多,致使在宣講時間的安排上不是很合理,宣講的次數多,但時間短;部分鎮和企業在思想上認識步夠,認為宣講是走形式、走過場,參與的積極性不高。

篇(6)

《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影響深遠的一件大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里程碑,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特大事故頻繁發生、煤礦瓦斯居高不下、小煤礦事故多發、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監管執法不力等問題還相當突出,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最終實現本質安全。從法治的角度看,必須進一步加強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一、存在的問題

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第一、法制觀念有待加強。雖然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的法制觀念和執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與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要求仍有較大差距。有的監管人員沒有真正認識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治安的重要性和深刻內涵,不熟悉、不懂得法律手段和法制在政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和市場監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遇到問題不是依法辦事,而是憑“感覺”和經驗辦事。第二、安全生產立法有待完善。雖然安全生產立法的數量不少,但還沒有健全上位法與下位法、國家法與地方法、專門法與相關法、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相互銜接配套、統一和諧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一是《安全生產法》確立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尚無配套法規作出具體法律規定,如安全監管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等。二是有些現行立法的制定時間久遠,情況變化,亟待修訂,如《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三是有些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需要銜接。四是有些地方立法滯后,需要推動。少數地方立法滯后的省區雖然經濟總量不大,但是高危行業比較集中,安全問題比較突出,應當加快立法進程。五是有些立法質量不高,需要完善。有的立法存在著可操作性差、程序不明確、條文表述不規范的問題,應當修改補充。第三、行政執法機構力量有待充實。現有的行政執法力量與其承擔的工作任務和責任很不適應,編制少、任務重、責任和壓力大。第四、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有待提高。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行政執法隊伍成立較晚,由于一些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及經驗欠缺,在短時間內難以勝任繁重復雜的監管執法工作,以至有的地方安全監管監察不到位,行政執法力度衰減,甚至出現行政不作為或者濫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引發了一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第五、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有待深入。近年來法制宣傳教育拓展到一定的廣度和深度,但是對《安全生產法》等許多重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學習遠未到位,仍有走過場和不深不透的現象,存在著死角和盲區,沒有做到家喻戶曉、耳熟能詳。因此。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依然任重道遠。

篇(7)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隱患治理年”的總體部署,通過開展地方發電企業專項執法監察,摸清企業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情況,全面了解我市地方發電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規范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檢查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地方發電企業(包括企業自備電廠,不含中央發電企業及魯能發展集團公司所屬電廠)。

三、檢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四)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五)灰渣庫安全評價和許可情況;

(六)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演練情況;

(七)防范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措施的制定、落實情況。

四、進度安排

(一)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從8月6日開始至9月5日結束。

(二)階段劃分:

1、動員部署階段(8月6日至11日)

各縣(市、區)根據本方案,對轄區內地方發電企業進行調查摸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專項執法監察具體實施方案。深入宣傳動員,指導企業明確具體負責領導,建立工作機構,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保障,認真開展好這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

請各縣(市、區)安監局于8月11日前,將《全市地方發電企業專項執法監察聯系表》(見附件2)和《全市地方發電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分別報市安監局監督管理科和安全生產監察支隊。

監督管理科聯系人:夏勇,聯系電話:*,電子郵箱:*

監察支隊聯系人:田軍,聯系電話:*,電子郵箱:*

2、企業自查階段(8月12日至17日)

地方發電企業按照方案規定的內容,認真做好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完善,并向當地安監部門書面報告自查整改情況。

3、檢查整改階段(8月18日至24日)

各縣(市、區)安監局要成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專項執法監察組織,在調查摸底和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對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整改要求。同時按照省安監局要求,認真填寫《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

各縣(市、區)專項執法監察活動工作總結和《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的電子版,請于8月22日前分別報市安監局監督管理科和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并將《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的原件報安全生產監察支隊。

4、驗收講評階段(8月25日9月5日)

市安監局現場檢查各縣(市、區)活動開展情況,并對這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進行總結講評。做好迎接省安監局督查準備。

五、幾點要求

篇(8)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北京市安全生產“七五”普法實施規劃》、等相關工作要求,切實提升基層安監隊伍法治觀念,培養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安全監管隊伍,提高企業及廣大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充分發揮“以案釋法”在安全監管工作中積極作用,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決定開展“安全生產法律十進”及“以案釋法”普法宣傳活動,具體活動方案如下:

一、活動時間

2018年5月16日-2018年10月30日。

二、組織機構

主辦單位: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承辦單位:北京市安全文化促進會

三、宣傳重點

(一)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法宣貫工作。強化行政相對人的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監管軟環境。

(二)大力宣傳安全生產典型案例。通過宣傳典型案例,加大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力度,促使企業建立尊重生命、愛護生命的安全文化底蘊,強化安全發展理念,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活動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治宣講員組建活動

一是以街鄉專職安全員為基礎選拔一批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語言表達能力強、精于安全生產法治宣講的人員,采取自行選拔上報的方式, 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上報工作。(時間:5月16日——5月25日)二是對選拔的宣講員,聘請專家進行培訓和指導,培訓和指導集中進行,統一組織,幫助入圍的安全生產法治宣講員強化和提高安全法律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時間:5月25日——6月11日)三是劃分宣講區域范圍。結合各區安全生產法治宣傳工作實際情況,將法宣員隊伍分配至各區,每個區保證有一名法宣員,做好宣講各項準備工作。(時間:6月11日——6月18日)

(二)“安全生產法律十進”活動

一是印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材料。(時間:5月16日——6月11日)二是開展“安全生產法律十進”宣講活動。以前期選拔的兼職法宣員隊伍為依托,進機關、企業、工地、社區、鄉村等場所開展宣講活動,并向企業發放宣傳材料,每個區開展1場宣講活動,全市共計開展17場。(時間:6月11日——8月31日)

(三)“以案釋法”活動

一是制作“以案釋法”典型案例專題片。邀請基層執法人員及法律專家就典型案例進行訪談,制作“以案釋法”典型案例專題片。(時間:5月16日——6月11日)二是開展典型案例宣講活動。以前期選拔的兼職法宣員隊伍為依托,在各區范圍內開展典型宣講活動,每個區開展1場,全市共計開展17場。(時間:6月11日——8月31日)三是向基層執法人員及廣大企業從業人員分發專題片光盤。結合“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法宣傳周”、“12·4國家憲法日”等活動,向基層執法人員及廣大企業從業人員發放專題片光盤。(時間:時間:6月11日——12月10日)

五、工作要求

篇(9)

農場有限公司工會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開展“安康杯”競賽為主線,不斷抓實職工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提高了廣大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意識,有效地維護了職工的生命健康權益。

一是農場有限公司工會定期采取自查和帶隊排查,對農場有限公司內的各企業、廠房車間、機器設施、設備等進行綜合大檢查;對企業勞保用品發放情況及職業病防治情況監督檢查。二是組織動員職工立足崗位,開展作業現場安全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排查活動。組織廣大職工深入開展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對生產現場、設施設備進行排查治理,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整改;三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制止并糾正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現象。在重大節日前對職工工作中存在的“三違”現象進行檢查,對職工存在習慣性的違章操作進行了重點整改,加強宣傳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四是開展群眾性安全檢查監督工作。積極排查安全生產隱患,營造注意防火和安全生產工作氛圍,使干部職工掌握防火滅火和安全生產技能及逃生自救常識,切實提高消防安全意識,鼓勵干群主動舉報火災隱患和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為,增強干群安全生產工作的能力。

二、相關法律法規施行情況

篇(10)

關鍵詞: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對策

Key words: production safety; effective system; countermeasure

中圖分類號:X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09-0186-01

0引言

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一個突出的問題。近十幾年來,我國因各類事故死亡人數都在10萬左右。近年來,重特大事故的數量雖然有所減少,但總死亡人數仍然居高不下,甚至呈現上升的趨勢。由此可見,安全生產問題已經成為困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顆毒瘤,對于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而言,這一問題的解決已顯迫在眉睫。

造成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原因十分復雜,除了生產力總體水平較低,監察體制不夠完善、法制不夠健全和國家企業安全投入強度較低之外,企業安全技術裝備水平落后也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長期以來,國家和企業在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方面投入嚴重不足,安全欠賬太多,尤其是像煤炭等重要的基礎工業問題更為突出。由于設備老化,技術落后,一些重大危險源得不到有效治理,形成了特大事故隱患,時時威脅著廣大職工和人民群眾的安全與健康已成我國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瓶頸。安全技術裝備改造問題如不能及時解決,企業本質安全現狀無法改變,安全生產條件很難保障,也不利于盡快扭轉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不利局面。

1中國安全生產管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統計,我國自建國以來頒布并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同時國家還制訂、頒布了100余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法規和標準。此外,各地區、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規。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管制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并對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減少傷亡事故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這種體制存在的缺陷與不足也日益顯現。

1.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立時間較短,雖然國家頒布的法律基本覆蓋了安全生產的所有層面,但仍存在較大的缺陷。我國專業立法發展緩慢,直至2002年才頒布建國以來第一部安全生產管制工作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立法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與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多為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差;各單項法規標準各自為政、單兵作戰,有些法規還存在著重復和交叉;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也不健全。此外,執法過程中存在比較普遍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使得安全生產的法制效果大打折扣。

1.2 政府安全生產管制機構力量薄弱長期以來,我國實施計劃經濟體制,安全監察機構、監督管理模式變化比較頻繁,造成我國政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存在一系列問題。首先,我國缺乏安全管制權威機構。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集立法、執法、技術管理于一體,具有很高的權威性。而我國,政府機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來管理安全生產,許多措施無法落實。其次,安全生產管制職能分散。我國的職業安全監察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衛生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幾個部門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這就造成安全生產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程序不規范,多頭管理、多頭處罰的現象時有發生。

1.3 安全監察缺乏有效的技術保障手段目前我國安全監察缺乏有效的技術保障手段,安全生產信息、宣傳、培訓、應急救援等體系極不健全,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和鑒定、安全標識和安全防護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國各行業普遍、有效地推行,安全生產監察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2完善中國安全生產管制的對策和建議

2.1 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我國雖然實施了《安全生產法》,但目前我國法律還未形成以其為核心的體系。因此,在構建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時,應以《安全生產法》為核心,其他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為骨架,形成多層次的、專門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確保法制的統一性、完整性和權威性。同時應從我國國情出發,學習借鑒國外經驗,盡量與國際勞動公約接軌,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

2.2 設立權威的國家安全生產核心機構、完善安全生產機構體系安全機構涉及到多各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建立完善的組織體系。首先要建立一個權威的核心機構,如美國的OSHA,能夠立法、執法、管理于一體,從而協調各部門運作,明確各部門職責,改變當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的職能交叉、職責重疊、多重多頭執法、權威性差的狀況,解決安全管理與安全監察不分和機制不順的問題,做到既不脫離我國的實際,又能使安全生產監察工作有效進行。建議設立直屬國務院的權威、高效的國家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實行中央與省級地方政府兩級監察,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責任區、省以下垂直監察的安全生產監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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