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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而違約,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只要合同沒有解除,在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之后,如果合同還可以繼續履行的,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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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許可方擁有具有一定價值并經注冊的商標和服務標志,且擁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節所述的許可方財產,其中包括“商標”。這一商標在廣播或電視中經常使用,并出現在各種促銷和廣告業務中,得到公眾的廣泛認可,在公眾印象中與許可方有密切關系;
鑒于被許可方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銷產品時使用這一商標;
因此考慮到雙方的保證,達成如下協議:
一、授權許可
1.產品
根據以下規定的條款,許可方授與被許可方,被許可方接受單獨使用這一商標的許可權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銷以下產品的使用。(加入產品描述)
2.地域
許可協議只在________地區有效。被許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區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授權使用這一商標,且不在知情的情況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區出售協議下產品的第三者銷售該產品。
3.期限
許可協議自________日生效,如未提前終止,至________日期滿。若滿足協議條件,本協議期限每年自動續展,直至最后一次續展終止于________年12月31日。始于________年12月31日,本許可協議在每一期末自動續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協議到期前30天以前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協議的執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許可方同意向許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屬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協議產品的凈銷售額的________%作為使用費。“凈銷售額”指總銷售額減去數量折扣和利潤,但不包括現金折扣和不可收帳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產品時的費用均不可從被許可方應支付的使用費中折扣。被許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許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費或更高比例的許可使用費,將自動馬上適用于本協議。
2.最低限度使用費
被許可方同意向許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費________美元,作為對合同第一期應支付使用費的最低保證,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費將在第一期的最后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協議簽字時支付的預付款將不包括在內。此最低限度使用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再歸還給被許可方。
3.定期報告
第一批協議產品裝運后,被許可方應立即向許可方提供完整、精確的報告,說明被許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產品數量、概況、總銷售額、詳細列明的總銷售額折扣、凈銷售額及前一期中的利潤。被許可方將使用后附的,由許可方提供給其的報告樣本。無論被許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銷售了產品,均應向許可方提供報告。
4.使用費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費以外的使用費需在銷售期后________日交付,同時提交的還有上述要求的報告。許可方接受被許可方按協議要求提供的報告和使用費(或兌現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發現報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錯誤,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質疑,被許可方需及時改正、支付。支付應用美元。在許可地內的應繳國內稅由被許可方支付。
三、專用權
1.除非許可證認可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在協議有效區域內再授予別人銷售第一節所述產品時使用這一商標,本協議不限制許可方授與其他人使用這一商標的權力。
2.協議規定如果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出購買第一節所述產品,用于獎勵、贈給或其他促銷安排,被許可方有10天時間決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許可方在10天內未接受這一要求,許可方有權通過其他生產者進行獎勵、贈給或其他促銷安排。在這種情況下,當其他生產者的價格比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支付的高時,被許可方有3天時間去滿足生產者生產此種產品的要求。被許可方保證在未得到許可方書面同意前,不把協議產品與其他產品或服務一起作為獎勵,不與其他作為獎勵的產品或服務一起出售協議產品。
四、信譽
被許可方承認與該商標相關聯的信譽的價值,確認這一商標、相關權力及與該商標相關聯的信譽只屬于許可方,這一商標在公眾印象中有從屬的含義。
五、許可方的所有權及許可方權利的保護
1.被許可方同意在協議有效期內及其后,不質疑許可方就該商標享有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不質疑本協議的有效性。如果許可方能及時收到索賠和訴訟的通知,許可方保護被許可方,使其不受僅由本協議所授權的商標使用引起的索賠和訴訟的損害,許可方可選擇就這樣的訴訟進行辯護。在未得到許可方的同意之前,不應就這樣的索賠和訴訟達成解決辦法。
2.被許可方同意向許可方提供必要的幫助來保護許可方就該商標擁有的權利。許可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義、被許可方的名義或雙方的名義針對索賠和訴訟應訴。被許可方在可知范圍內將書面告知許可方就協議產品的商標的侵權和仿制行為;只有許可方有權決定是否對這樣的侵權和仿制行為采取行動。若事先未得到許可方的書面同意,被許可方不應就侵權和仿制行為提出訴訟或采取任何行動。
六、被許可方提供的保證及產品責任保險
被許可方負責為自己和/或許可方就其非經授權使用協議產品商標、專利、工藝、設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賠、訴訟或損失,就其他行為或產品瑕疵導致的索賠、訴訟或損失進行辯護,并使許可方免受損失。被許可方將自己負擔費用,向一家在________地區有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承保產品責任險,為許可方(同時也為被許可方)因產品瑕疵導致的索賠、訴訟或損失提供合理的保護。被許可方將向許可方提交以許可方為被保險人的已付款保險單,在此基礎上,許可方才能同意產品出售。如果對保險單有所改動,需事先得到許可方的同意。許可方有權要求被許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險單。許可方一詞包括其官員、董事、人、雇員、下屬和附屬機構,名字被許可使用的人,包裝制造人,名字被許可使用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人,節目轉播臺,節目主辦者和其廣告,及這些人的官員、董事、人和雇員。
七、商品質量
被許可方同意協議產品將符合高標準,其式樣、外觀和質量將能發揮其最好效益,將保護并加強商標名譽及其代表的信譽。同時協議產品的生產、出售、分銷將遵守適用的聯邦、州、地方法律,并不得影響許可方、其計劃及商標本身的名聲。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被許可方應在出售協議產品之前,免費寄給許可方一定量的產品樣品,其包裝紙箱、集裝箱和包裝材料,以取得許可方的書面同意。協議產品及其紙箱、集裝箱和包裝材料的質量和式樣需得到許可方的同意。向許可方提交的每份產品在得到其書面同意前不能視作通過。樣品按本節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許可方在未得到許可方的書面同意前不能做實質變動。而許可方除非提前60天書面通知被許可方,不能撤銷其對樣品的同意。對被許可方開始出售協議產品后,應許可方的要求,將免費向許可方提供不超過________件的隨機抽樣樣品及相關的紙箱、包裝箱和包裝材料。
八、標簽
1.被許可方同意在出售許可合同項下產品或在產品廣告、促銷和展示材料中將根據第一節附文中商標權第五、六條的規定標明“注冊商標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或其他許可方要求的標志。如果產品、或其廣告、促銷、展示材料含有商標或服務標志,應標明注冊的法律通知及申請。如果產品在市場出售時其包裝紙箱、集裝箱或包裝材料上帶有商標,在上述物品上也應標明相應標志。被許可方在使用小牌、標簽、標記或其他標志時,在廣告、促銷和展示材料中標明商標,需事先得到許可方的同意。許可方的同意不構成此協議下許可方權力和被許可方責任的放棄。
2.被許可方同意與許可方真誠合作,確保和維護許可方(或許可方的授與人)對商標擁有的權力。如果商標、產品、相關材料事先未注冊,被許可方應許可方的要求,由許可方承擔費用,以許可方的名義對版權、商標、服務標志進行恰當注冊,或應許可方的要求,以被許可方自己的名義注冊。但是,雙方確認本協議不能視作向被許可方轉讓了任何與商標有關的權利、所有權和利益。雙方確認除根據本許可協議,被許可方享有嚴格按協議使用商標的權利外,其他相關權利都由許可方保留。被許可方同意協議終止或期滿時,將其已獲得的或在執行協議項下行為而獲得的有關商標的一切權利、權益、信譽、所有權等交回給許可方。被許可方將采取一切許可方要求的方式來完成上述行為。此種交回的權利范圍只能基于本協議或雙方的契約而產生。
3.被許可方同意其對商標的使用不損害許可方的利益,而且不因為其使用該商標而取得關于商標的任何權利。
九、促銷資料
1.在任何情況下,被許可方如果期望得到本協議產品的宣傳材料,那么生產該宣傳材料的成本和時間由被許可方承擔。所有涉及本協議商標或其復制品的宣傳材料的產權應歸被許可方所有,盡管該宣傳材料可能由被許可方發明或使用,而許可方應有權使用或將其許可給其他方。
2.許可方有權,但沒有義務使用本協議商標或被許可方的商標,以使本協議商標、許可方或被許可方或其項目能夠完滿或卓越。許可方沒有義務繼續在電臺或電視臺節目中宣傳本協議商標或其數字、符合或設計等。
3.被許可方同意,在沒有得到許可方的事先書面批準的情況下,不在電臺或電視臺作使用本協議商標的產品的宣傳或廣告。許可方可以自由決定同意批準或不批準。
十、分銷
1.被許可方同意將克盡勤勉,并且持續制造、分銷或銷售本協議產品,而且還將為此做出必要和適當的安排。
2.被許可方在沒有得到許可方的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協議產品銷售給那些以獲取傭金為目的的、有可能將本協議產品當作促銷贈品的,以促進其搭售活動目的的及銷售方式有問題的批發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貿易商等。
十一、會計記錄
被許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關本協議項下交易活動的會計帳本和記錄。許可方或其全權代表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查詢該會計帳本或記錄及其它所有與交易有關的、在被許可方控制之下的文件和資料。許可方或其全權代表為上述目的可摘錄其中的內容。應許可方的要求,被許可方應自行承擔費用,將其至許可方提出要求之日止的所有銷售活動情況,包括數量、規格、毛價格和凈價格等以獨立的、公開帳本方式,向被許可方提供一份詳細的會計報告申明。所有的會計帳本和記錄應保留至本協議終止兩年之后。
十二、破產、違約等
1.如果被許可方在達成協議后3個月內未開始生產和銷售一定量的第一節所述的產品,或者3個月后的某個月未銷售產品(或類產品),許可方在采取其他補償措施以外,可書面通知被許可方因其該月未生產銷售協議產品(或類產品)而終止合同。通知自許可方寄出之日起生效。
2.如果被許可方提出破產陳訴,或被判破產,或對被許可方提起破產訴狀,或被許可方無償還能力,或被許可方為其債權人的利益而轉讓,或依照破產法做出安排,或被許可方停止經營,或有人接收其經營,則此許可合同自動終止。除非得到許可方書面表示的同意意見,被許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人、管理人、繼承人或被轉讓人無權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經營協議產品,或相關的紙箱,集裝箱、包裝材料、廣告、促銷和陳列材料。這是必須遵守的。
3.如果被許可方違反本協議條款下的義務,許可方在提前10天書面通知后有權終止合同,除非被許可方在10天內對其違約行為做出全部補償,令許可方滿意。
4.根據第十二條所述條款,終止許可合同將不影響許可方對被許可方擁有的其他權利。當協議終止時,基于銷售額的使用費即刻到期需馬上支付,不能缺交最低限度使用費,且最低限度使用費將不返還。
十三、競爭產品
如果協議第一節所述的產品與目前、今后生產的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其下屬、附屬機構生產的使用該商標的產品相矛盾,許可方有權終止協議。許可方書面通知被許可方后30天此通知生效。根據第十五條的條款,被許可方在協議終止后有60天時間來處理手中的協議產品和在接到終止協議通知前正在生產的產品。然而,如果在60天期間,對協議產品的終止有效,被許可方應繳納的實際使用費少于當年的預付保證金,許可方將把簽約當年已付的預付保證金與實際使用費之間的差額退還給被許可方。上句所述的退還條款僅適用于第十三條規定的協議終止情況,而不影響除表述相矛盾的條款外其它所有條款的適用性。
十四、最后報告
在協議期滿后60天內,或收到終止通知的10天以內,或是在無需通知的協議終止情況下10天以內,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出具一份報告以說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協議產品的數量和種類。許可方有權進行實地盤存以確認存貨情況和報告的準確。若被許可方拒絕許可方的核查,將失去處理存貨的權利。許可方保留其擁有的其他法律權利。
十五、存貨處理
協議根據第十二條的條款終止后,在被許可方已支付預付款和使用費,并已按第二條要求提供報告的情況下,如協議中無另外規定,被許可方可以在收到終止協議通知后60天內處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協議產品。合同到期后,或因被許可方未在產品,或其包裝紙箱、集裝箱、包裝材料和廣告、促銷、展示材料上加貼版權、商標和服務標志注冊標簽后,或因被許可方生產的產品的質量、式樣不符合第七條所述許可方的要求,而導致協議終止,被許可方不得再生產、出售、處理任何協議產品。
十六、協議終止或期滿的效果
協議終止或期滿后,授與被許可方的一切權利即刻返還許可方。許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轉讓在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過程中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被許可方不得再使用該商標,或直接、間接地涉及該商標。除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被許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銷其自己的產品時使用類似的商標。
十七、對許可方的補償
1.被許可方認識到(除另有規定外),如果其在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未開始生產、分銷一定量的協議產品,或在協議期內未能持續地生產、分銷、出售協議產品,將立即導致許可方的損失。
2.被許可方認識到(除另有規定外),如果在協議終止或期滿后,未能停止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將導致許可方不可彌補的損失,并損害后繼被許可方的權利。被許可方認識到,對此沒有恰當的法律補償。被許可方同意在此情況下,許可方有權獲得衡平法上的救濟,對被許可方實施暫時或永久禁令,或實施其他法庭認為公正、恰當的裁決。
3.實施這些補償措施,不影響許可方在協議中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和補償。
十八、無法執行協議的原因
若由于政府法規的變化,或因國家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和其他無法控制的原因,一方無法執行協議,書面通知對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協議的意愿,則被許可方將被免除協議下的義務,本協議將終止,而基于銷售額的使用費將立即到期應付,最低限度使用費將不會返還。
十九、通知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書面通知,所有的通知、報告、聲明及款項均應寄至協議記載的雙方正式地址。郵寄日視作通知、報告等發出之日。
二十、不允許合資企業
根據本協議,雙方不應組成合伙人關系或合資企業。被許可方無權要求或限制許可方的行為。
二十一、被許可方不得再行轉讓、許可
本協議和協議下被許可方的權利、義務,未經許可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抵押、再許可,不因法律的實施或被許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礙。
許可方可以進行轉讓,但需向被許可方提供書面通知。
二十二、無免責
除非有雙方簽字的書面契約,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不得被放棄或修改。本協議以外的陳述、允諾、保證、契約或許諾都不能代表雙方全部的共識。任一方不行使或延誤行使其協議下的權利,將不被視作對協議權利的放棄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時間內采取恰當的法律程序強制行使權利。除了如第六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被許可方和許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體(無論是否涉及該商標),都不因本協議而獲得任何權利。
按契約規定時間執行協議的雙方:
許可方 被許可方
分析:
本案例是國內特許經營企業存在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就是特許經營合同對加盟商的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規定比較簡單,一般只做概括性的規定,如本案例中規定:加盟商如有違反合同的行為,特許人可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其結果就是,在加盟商違約時,特別是加盟商違約行為并不嚴重時,往往左右為難,如果解除合同覺得惋惜,不解除合同又難以服眾,往往導致加盟商竟相效仿,愈演愈烈。在這樣的兩難困境中,一些特許經營體系開始失控,最后逐漸名存實亡。也有一些企業,本意就是想沒收加盟商的保證金,這是另外的話題,在此不作討論。
特許經營合同違約條款的簡單化,是特許經營合同普遍存在的問題。具體而言,在規定加盟商違約責任時,往往是采取極端的處罰方式: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即以重罰防范違約。但是,對特許人而言,加盟店是極其寶貴的資源,特別是在加盟店數量較少時,更為珍貴。沒有規模化,就沒有足夠的收益維持特許經營體系的運營,就不會有更好的發展,
導致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合同起草人缺乏對特許經營的理解,不清楚特許經營合同的特性,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進行規定。因此,搞清楚特許經營合同的特性,才能合理地制定特許經營合同違約條款。特許經營合同不僅是雙方的特許權交易,也包括了加盟店管理的授權,即加盟店必須執行特許人制定的管理規范,按照統一的要求對加盟店實施管理。加盟店的日常經營行為,也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同時,加盟店的經營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時間比較長。這是特許經營合同在履行方面的基本特性,在縱向上表現為時間的持續性,在橫向上表現為內容的復合性,縱橫交錯,構成了特許經營合同的整體性、全面性。在這樣一個持續、復合的合同履約過程中,一方面違約行為難免發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另一方面違約行為的表現方式繁多。因此,簡單地對加盟商的違約予以重罰,不僅有違特許經營的規律,也難以起到應有的效果。沒有合理的違約責任條款,面對加盟商的違約行為時,特許人往往是愛恨交加、左右為難。“有法不依,勝于無法”,如果在加盟商違約時不依約處罰,無異于放縱違約,導致特許人對加盟商的管理逐漸失控,最后兩敗俱傷。
那么,如何制定特許經營合同的違約條款呢?基于特許經營合同持續性、復合性、管理性的特性,在制定違約條款時,應當相應地予以體現。一般而言,特許經營合同的違約條款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對違約行為進行具體化,分門別類予以規定。加盟商的違約行為種類很多,但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行為,一是欠費行為,即拖欠各種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違章行為,即違反特許人規定的各種規章制度,三是侵權行為,即侵犯特許人擁有的知識產權。將違約行為規定清楚,這是處罰違約的前提。如果違約行為規定不具體、不清楚,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往往容易發生爭議,難以實施處罰。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通州區永樂店鎮魯城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
案由: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原審法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
1998年1月 1日,被告李某與原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農場魯城農工商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規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糧田及菜田共計14.02畝,稅金及農業稅附加、農林特產稅由乙方(李某)負擔。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為當年7月 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合同同時約定:乙方不按期交納承包款,超過30天的自動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書面通知乙方,自2000年 1月 l日開始,被告李某未交納土地承包費。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會將土地承包費調整為每畝50元,其交款日期不變。2001年7月,原告村委會用廣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納尚欠的土地承包費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義務。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銷,原合作社的債權債務由村委會負責。
二審法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
200l年1月11日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的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載明,因天旱無雨造成減產等原因,將2000年的承包費減為每畝30元,并蓋有“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村民委員會”公章。雖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村民委員會”已變更為“通州區永樂店鎮魯城村村民委員會”,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證上蓋有“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村委會原保管公章的魯長亮也出庭作證,證明2001年1月11日時舊章并未上交,新、舊章同時使用。后李某因與村委會就承包費問題發生爭議,雙方未實際履行上述村委會決議,李某也未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
二、法院判決要旨
原審法院判決要旨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李某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納土地承包費,違反了合同約定,屬違約行為,現村委會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給付2000年至200l年土地承包費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李某以村委會違反了承包合同中30年承包期限的規定和村委會一直未能收取承包費而拒絕履行合同中約定義務的抗辯事由,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支持。為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原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農場魯城農工商合作社與被告李某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簽訂的永農(糧田)承包合同,被告李某將承包的十四畝零二厘土地退還原告通州區永樂店鎮魯城村村民委員會。二、被告李某給付原告通州區永樂店鎮魯城村村民委員會二OOO年至二00一年土地承包費及農業稅一千五百零四元。
李某提起上訴稱
村委會擅自將承包費提高且未通知上訴人,上訴人不存在拒不交納承包費的情況;村委會未履行通知義務,并未通知上訴人何時何地交承包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村委會同意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判決要旨
李某與村委會所簽承包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內容合法,應屬有效。李某應依約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村委會曾決議將2000年承包費減為每畝30元,后李某與村委會為此發生爭議,因此,李某未依約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事出有因,并非無故拒不交納承包費。村委會稱“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已經作廢,關于減少2000年承包費的村委會決議是無效的,但李某提供的村民代表證上的公章及魯長亮的證言均證明“北京市通縣小務鄉魯城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并未作廢,村委會的此主張不能成立。因此,村委會以李某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納土地承包費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理由不足,二審不予支持。該承包合同應繼續履行。鑒于雙方對減少承包費問題未能達成最后一致協議,且李某也未向村委會按30元交納承包費,故應認定雙方并未實際履行村委會關于減少承包費的決議,李某應按承包合同約定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據此,一審判決李某給付村委會土地承包費及農業稅1504元正確,應于維持;但以李某違約為由,判決解除村委會與李某的承包合同不妥,二審予以改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 一、維持原判第二項;二、撤銷原判第一項。
三、對本案事實、責任的認定及相關法理分析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李某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承包合同應否繼續履行、承包費是按原村委會決議還是按承包合同約定交納,解決上述焦點問題的關鍵是弄清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承包合同的性質等相關法理問題。
一、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必須符合兩個要件:(1)即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包括不履行、遲延履行、不當履行以及拒絕履行,也包括全部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違約之約,須是有效的合同,違約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合同當事人,至于違約是否導致相對人損害、在所不問。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同,不以損害有無為要件,只要無免責事由,違反合同約定,即構成違約行為。(2)違約行為須無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如有免責事由的,則構成違約阻卻,行為人不負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的類型有:(1)履行不能,指因可歸于債務人的事由致合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亦稱合同不履行,不履行合同當構成違約。不履行與能履行不履行不同,能履行而不履行構成遲延履行。合同因履行不能,只能采取請求賠償、給付違約金等救濟方式,無法請求繼續履行。(2)履行遲延,指對履行期已滿而能履行的債務,因可歸于債務人的事由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履行遲延使債務不能及時滿足,造成對債權人的消極侵害,這是時間上的不完全履行。構成遲延的合同,需已屆履行期,而且履行須可能,如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期,應按約定確定,債務人自期限屆滿之時起,負遲延責任;如未約定期限的,經當事人請求并催告,于催告之時起,負遲延責任,如催告的約定或法定期限的,自期限屆滿起,負違約責任。(3)履行不當,指全債務人沒有完全按合同內容所為的履行,也稱瑕疵履行。如履行的數量不足、方法不當、地點不妥等。(4)履行拒絕,是債務人在債成立后履行期屆滿之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履行拒絕是債務人能為而不為,若不能履行因可歸于債務人的事由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則屬于履行不能。
違約行為的免責事由有三個:(1)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自己有過失。(3)約定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1)強制實際履行。我國對于違約行為,采取以繼續履行為主,賠償為輔的救濟原則。對于因履行遲延、發履行不當或履行拒絕的違約行為,原則上均可請求繼續履行或補充履行。但是除金錢以外,債務發生履行不能,以及債務標的不適宜履行,或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的,不得請求強制實際履行。(2)違約金。違約金是依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時,向他方給付金錢。(3)損害賠償,因違約行為而致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雙方簽訂了農業承包合同,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一審認定李某未按期交納承包金而構成違約,但通過二審審查,原村委會(以前為合作社)的負責人陳述,當時由于新舊村領導班子交接,比較混亂,不是村民不交承包金,而是村里沒有收。再有,村委會2001年11日召開了全體村民代表會議,會議中討論2000至 2001年度承包金減少為 30元一畝,此份會議決議蓋有村委會的公章。還有村委會計魯長亮出庭作證,當時承包金是按 30元一畝計算的,村委帳目中也有記載。綜上,原審法院認定李某違約沒有事實根據,李某不是不交承包費,而是認為應少交承包費,且村里正交接,比較混亂故無法交費,故李某未依約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不是因可歸于其本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因此,不能據此認定為違約行為。
二、承包合同應繼續履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集體所有的或依法確定由集體使用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這種合同是行政合同,其反映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存在的生產組織關系或經營關系;合同主體具有行政領導關系和民事主體平等關系的雙重屬性,對于此類合同目前仍無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調整。行政合同訂立后,對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但是,在合同訂立后,可能會由于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使雙方需要重新調整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在發生特定情況時,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在以下情形,行政合同可以變更、解除:(1)相對人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損害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同意的;(2)國家的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調整或不可能再發履行的,行政機關可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3)相對人由于經營不善虧損等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5)由于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相對人違約,行政機關有權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同時對相對人進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機關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相對人可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機關賠償其所受的損害。
1.河南許昌2019年4月自考網上報名時間:3月3日--3月7日
2.河南許昌2019年4月自考新生現場確認時間:3月5日--3月7日
【報名方式】
1.考生登陸“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zkwb.heao.gov.cn)進行報名。省招辦于每次報名前在網上公布《考試日程安排》,并負責網上報名系統的維護,市、縣招辦具體組織實施本地考生的信息確認工作。
2.新考生報名流程:網上注冊并填報個人基本信息—網上報考課程并繳費—持本人身份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選擇的報名確認點進行現場照相。未經現場確認的報名無效。凡涉及持港澳臺證件報考的新生,請按系統提示錄入報名基本信息。
老凱越銷量出色 新凱越不急于出世
對于投產一款新車型我們上面提到的硬件條件是一方面,而另外更重要的一點是“軟”條件即所謂的各種外在條件。也許這樣講有些不直觀,所以我們配合下面的圖片為您解釋:
從圖片中我們可以看出權威的2006中國汽車銷量數字表明,在同級別轎車中凱越的銷量位居第二,2006年一共銷售了176,450臺,僅比一汽-大眾的捷達少幾百臺。可以說在A級轎車中擁有這樣出色的成績,足以讓上海通用得到滿足。而如果這個時候推出新款凱越,那么新產品在成本上勢必要高于老產品,價格上自然會失去老產品的競爭優勢。所以上海通用如果此時推出新凱越勢必會給人“多此一舉”的感覺,相信在老產品依然具有競爭優勢的時候,廠家方面是不會貿然推出新款的。
上海通用產品布局清晰 新老凱越不可能同時存在
(一)圖書館的色彩與照明
色彩能夠影響人們的心理感受,圖書館的色彩對讀者的感受是有很大的影響的。色彩主要分為冷色系與暖色系,冷色系主要包括:藍色、綠色等等,冷色系能夠使人變得沉著、冷靜、理智;暖色系主要包括:紅色、黃色等等,暖色系代表著熱情、興奮。圖書館的色彩設計對人的效果是很神奇的,將圖書館的顏色設計好,會讓讀者及館員在優美、安靜、整潔、舒適的環境中學習、研究與工作。另外就是照明問題,要給讀者提供舒適的光線,要注意照明燈具的安裝位置與高度,這些都是有講究的,應用的照明燈的亮度要適宜,和閱覽桌、墻壁等環境色彩要搭配好,光線注意不要刺眼。
(二)圖書館的裝飾和陳設
圖書館的裝飾與陳設主要說的就是圖書館內部的環境建構,好的裝飾與陳設對讀者的影響是很大的。其中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綠化裝飾與書畫點綴。綠化裝飾指的是在圖書館的合適位置擺放一些綠色的植物,讓圖書館的氛圍看起來是十分生機勃勃的,有生命的朝氣,或者擺放地圖儀、航海圖等等,這些和圖書館的大氛圍都是很搭配的。圖書館的墻壁、門廳、走廊通道等位置可以設置一些名人名言等等。但是要注意的是,圖書館內部的裝飾和陳設要按照實際情況來設置,選擇最為適合圖書館大環境的裝飾與陳設,給讀者以和諧的感覺,進而對其達到熏陶和凈化心靈的目的。
二、軟環境
(一)館員的要求
圖書館的工作人員被稱為館員,圖書館的一切工作都是由他們完成的,圖書館員從事著圖書館的服務工作,和讀者進行直接的接觸,因此對館員的一言一行都是有較高的要求的。對圖書館員的要求主要是分為兩種:一是要求圖書館員的語言要文明、服飾得當、態度和藹,讓讀者對圖書館的工作有較高的滿意度。二是要求圖書館員要以人為本,不斷提升自己的工作素質與能力,勇于接受新穎的工作理念,不斷創新自己的工作方法,不斷提升工作質量與效率[1]。
(二)服務方式的人性化
當前圖書館的工作理念就是人性化管理,人性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應了工作人員的素質。在實際的工作中,工作人員要全心全意為讀者服務,圍繞讀者的需求進行工作,在工作過程中要主動與讀者取得聯系,關心讀者、尊重讀者,耐心聽取讀者的建議與意見,不斷提高我們的工作效果。并且要根據讀者的實際需求重新整合圖書館的各種資源和服務功能,實施人性化的服務措施,讓讀者安心、順心地在圖書館讀書。
(三)服務方式的多樣化
隨著時代的進步發展,信息技術已經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中,給人們的工作、學習帶來了較大的便利,提高了工作與學習的效率[2]。圖書館的服務方式也應緊跟時代的需要而創新,轉變陳舊的工作模式,工作人員要主動走入讀者中去,全面立體地了解讀者的實際需要,實施有針對性的服務,比如:便民服務、增加讀者休閑室等等,要不斷創新服務方式方法,與時俱進,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案例:
申訴人錢某是被訴人廣州某貿易公司合同制職工,雙方于1995年10月1日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確定申訴人的起點工資為680元/月。1996年1月,被訴人將申訴人原來工作的商場出租給第三人,雙方簽訂了《出租協議》,規定第三人必須留用原商場的部分職工,并直接由第三人支付這部分工人的工資。經第三人挑選,申訴人被第三人留用。1997年9月底,鑒于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第三人決定不再留用申訴人,并將其交回被訴人處理,被訴人因無法安排申訴人的工作,決定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并按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工資標準計發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費。申訴人認為,自己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的月平均工資是1800元,要求被訴人按此標準支付生活補助費。被訴人不同意,堅持只能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發。為此,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責令被訴人按其實際工資收入支付生活補助費。
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并查明:申訴人是受被訴人指派到第三人處工作的,雙方并沒有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申訴人在第三人處工作期間,是由第三人直接支付其工資,但其他保險福利待遇仍由被訴人承擔。而第三人也每月給予被訴人800元的勞務費。申訴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的平均工資是1800元。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訴人是被訴人的合同制職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雖然勞動合同中明確申訴人的起點工資為680元,但申訴人在第三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是經被訴人同意由第三人直接支付給申訴人的,而申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已提高到每月1800元,因此,申、被訴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后,被訴人應按照申訴人終止合同前3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發申訴人的生活補助費。經調解,被訴人同意按每月1800元的標準計發給申訴人兩年合同期的生活補助費共3600元。
專家評析:
這是屬于因生活補助費的計算標準而發生的爭議。爭議的焦點是應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還是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收入來計發生活補助費。由于本案發生在1997年9月底,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是98年3月1日才頒布施行的,所以應當此案應根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按勞動者本人終止合同前3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據此可以看出,雖然申、被訴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所約的工資是680元/月,但這只是勞動者的起點工資。而申訴人被派往第三人處工作后,其實際工資已經提高。因此,被訴人仍堅持以勞動者的起點工資計發生活補助費,顯然是不符合《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應予以糾正。